对中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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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民事执行行为兼具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而主要体现为行政属性,追求效率价值。对民事执行的外部监督必须实现效力与效率的综合平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以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方式为典型,其中抗诉满足效力要求而违背效率要求,而且适用面狭窄;检察建议满足效率要求,但效力较弱。在检察机关现有的监督方式中,违法行为调查尚未受到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应有的重视。本文作者认为,违法行为调查应当成为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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