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用的返还——《劳动法司法实践》关于“培训补助”的第23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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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进而与其约定服务期和培训费用返还义务的,此类约定不得有违诚信原则。实践中,首先,要注意把握培训是否达到约定服务期的门槛。其次,还要考察服务期期限的合理性,主要看它是否与培训期限、培训费用成比例。最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有义务返还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用人单位继续发放工资的,应当区分培训是采取脱产还是非脱产的方式,判断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
作者 王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13年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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