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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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但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其他非诉监督机制已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渐严重,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势在必行.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宜将纳入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且有必要提高相应的法院管辖级别;在国家赔偿方面,应体现"国家被动提供救济"的原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3年5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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