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提出命令申请与审理程序——以日本民事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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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引言日本民事诉讼法[2]文书提出命令及其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中,由现行法首次规定的内容有以下几条:1.220条4号文书提出命令申请的必要性要件(221条第2项);2.裁判所的文书特定程序(222条);3.用以审理文书持有人是否具有文书提出义务的"暗室程序"(223条3项);4.只针对文书的某一部分内容提起的文书提出命令(223条1项后段)。日本现行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3年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