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应用“社会效果”——基于213份刑事裁判文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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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最高法院的一项司法政策。学理上认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容纳社会效果予以实现。而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6年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考察发现,实践中存在213份裁判文书明确使用“社会效果”进行裁判说理。这些明确使用“社会效果”的裁判文书呈现出来的特征是:第一,具有明显的基层法院特征;第二,主要涉及常见的、与百姓生活关系相关的罪名;第三,具有明显的审判结果利于被告人的特征,且涉及的是刑罚较轻的犯罪;第四,使用“社会效果”的方式相对粗糙;第五,通过“社会效果”实现相应的裁判功能。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可能与该司法政策的争议性有关,另一方面可能与基层法院司法权威、推理能力有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2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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