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宗房屋买卖纠纷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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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9月,王甲将自有的四间平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代某,双方为此签有房屋买卖契约。代某交款后,对房屋实际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9年1月,代某以5.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转卖与王乙,双方亦签有转让房屋契约。王乙付清房款后即占用了该房,并从代某手中转持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4月,居委会对其所属的居民房屋进行统一拆迁,王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审判》 2003年8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