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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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在实践中,司法审计报告具有客观、全面、专业、权威的特点,能对财务上的一些专门性问题作出比较客观的评价和结论,而被司法机关广泛采用.特别是在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它更被视为是指证犯罪的重要证据。不久前.这样一份客观、全面、详细的审计报告,就将朱家骅,一位“优秀民营企业家”、“省人大代表”送上了法庭。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审计观察》 2003年5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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