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变更”与“转移”登记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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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广义上说,“变更”与“转移”都是产权登记上的变更形式。“转移登记”,是这种变更形式的特殊形态;房产登记工作中的“变更登记”,则是广义变更中除去“转移登记”以外部分的登记,即是狭义的变更登记。过去由于一些文件和教材在把握这两种登记所具有的属性方面存在一些偏颇,故常给登记工作造成麻
作者 张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蜀都房地产》 2004年A0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6月0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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