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兼论法的自然秩序与社会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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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理学视野看,旅游法的存在必须满足三个标准;旅游法的本体论证明是其现实存在的前提;成熟有效的旅游法的生成和发展应当是在充分发现和尊重旅游行为的自然特征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公共秩序规制和规范;旅游法应以旅游现象和活动的自然秩序、经济理性、法律规范秩序的综合关系为研究对象,因而对旅游法规范体系效力的评估应当是对其自然效力、经济效力和规范效力的综合效力体系的判断.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杂志》 2006年05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9月0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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