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的困境与原因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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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司法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监督权却困难重重,笔者分析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寻找了解决这些困难的对策,供专家学者参考。【关键词】民事行政监督困境原因对策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存在的困难检查机关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调阅审判卷宗难。调阅法院卷宗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法定程序,也是检察机关获得抗诉案件来源的一条重要途径和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但是审判机关经常借口不给调阅,有的只准阅,不准复印,有的甚至连看都不让看。第二、抗诉程度繁琐,持续时间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级检察机关才有提请抗诉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经济(上)》 2011年6月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0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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