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屡成被告原因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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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规定确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其性质,村委会似乎不应卷入大量的民事纠纷中,但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频繁地被推上被告席,并且逐年有上升趋势。经过审理,这些案件中的大部分是以村委会败诉而告终,这不能不引起注意和重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审判》 2003年2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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