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邮件(E-mail)的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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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法律解释将电子邮件涵盖到原有的法定的证据体系中去,我国法律也的确未明文禁止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本文拟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对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进行分析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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