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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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为本罪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关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思为标准,所谓的各顾说在牵连关系的认定上是分别就本罪与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而分别采取犯罪意思之主观牵连与必然所生犯罪之客观牵连的,主观说主张牵连关系之成立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所实施的本罪行为与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有所认识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3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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