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曲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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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从建国初期开始就进行了法律监督之路的探索,到1956年,初步确立了法律监督意识,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监督制度。1957年以后。由于我党对法律监督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一度忽视甚至取消法律监督制度,造成社会的非秩序化。1978年以后,这一左逐步得到纠正。社会重新迈向法治轨道。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1年1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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