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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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4]1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评价机构的资质、专家资格、评价报告书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5年1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