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特殊自首规定中的“其他罪行”——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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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事自首制度的重大修改,确认了别言余罪构成自首。但实践中对条文中“其他罪行”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2001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1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