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与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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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国内外所指的投资者保护,都是指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一般表述为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实际上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尽相符。本文中的投资者保护指的是对企业所有债权人和股东的保护。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构成情况较复杂,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法人、外商和个人投资者;按在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大小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这里将其统称为一般投资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市公司》 2003年5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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