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述评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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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药品在发挥诊断、治疗、预防疾病功能的同时必然会伴随不良反应的发生.对于不良反应的后果是否应当救济,或在多大范围内救济?就这一问题,考察了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的判例和立法例,尽管上述各国和地区在救济方式或立法模式上有所差异,但对于药品常见且可预期之外的不良反应以及疫苗中毒所致人身损害应当救济则是一致的,这也是我国在完善或制定相关法律时值得借鉴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时代法学》 2005年1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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