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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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乙(外方,申请人)和甲(内地当事人,被申请人)签订来料加工合同;乙方提供经核实价值为港币279万元的设备,甲在向当地政府的申请表中载明,并写明“借用”。后该批设备因案外事由被法院拍卖。对乙的索赔,甲抗辩和主张:乙需举证案涉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等,并已交付给甲,双方之间还应有返还设备的约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2年4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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