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之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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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虹桥”跨塌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作为被告人之一的赵祥忠被判决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此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的起诉书,则指控他犯有玩忽职守罪。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赵祥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有玩忽职守罪不当”,因此将起诉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02年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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