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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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惩罚性赔偿源于英国,为普通法系国家广泛运用。我国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突破性规定,首次确立该项制度。“奶粉事件”凸显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不健全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缺失,让人深思。惩罚性赔偿具有混合性、惩罚性、附加性、法定性等特征,能够起到惩戒、教育加害人,补偿、慰藉受害人,保障社会稳定,提高诉讼积极性等多方面作用。当前,我国完善发展该项制度非常必要,且应在赔偿基准、相关配套制度、多领域立法、适用范围等方面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出处 《学术论坛》 2010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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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10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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