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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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7月20日,盐城某机械有限公司聘用陈某为该公司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先试用6个月,期满后根据陈某的表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订立劳动合同。同年12月30日,该公司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关系,陈某第二天仍去公司上班。遭到该公司的责难,后经多次与公司交涉,没有结果,陈某不服,申诉至盐城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事管理》 2001年A06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5月0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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