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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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一种不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将行政事实行为蚋入行政诉讼范围是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实现诚信政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充分救济的需要.国外行政事实行为可诉的实践及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实践均证明: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可行的.为达此目的,需要消除人们思想上对此问题所存在的顾虑,并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作者 刘飞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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