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非规范涉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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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8年国务院曾发文重申: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中央。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订、解释税收政策.不得超越权限批准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对地方税的减免也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不得自立章法.自行其事,严禁各种形式“包税”。严格税收入库级次。民族自治区域内的税收政策要与全国保持一致。
作者 田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法制》 2000年2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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