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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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何理解此处的“犯罪行为发生地”以确定管辖法院.认识上有分歧,从而导致实践中作法不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蹇峰同志认为: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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