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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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应采取的形式及应包含的内容。可以说是从正面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了限制。本文拟就对第16条的规定进行分析,指出其规定缺乏弹性,不符合实践的需要,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尤其是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应予以适当修改。同时,文章对我国学者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中的相关规定表示支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科教博览》 2005年6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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