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董事行为的非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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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董事可能因违反其第165、166、167条规定而犯罪.公司在本质上是股东营利工具,对董事违反公司法进行责任追究,也应当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的营利目的.但从公司法视角考察并借鉴国际立法例来看,上述规定并不妥当,不利于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营利性,应当对有关行为予以非犯罪化.
作者 窦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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