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涉罪案件中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税率确定罪过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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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走私货物适用税率核定偷逃税款,是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要法律事实,而确定原产地是适用税率的必要条件。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进口人承担对原产地的主要证明责任,但是在涉罪案件中,原产地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走私货物如何适用税率,司法机关和海关存在分歧。本文从法理和执法实际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指出双方观点的缺陷,并认定根据当前立法以及海关进口的实际情况,涉罪案件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优惠税率。
作者 周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法学》 2005年3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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