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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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财政扶持政策(一)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含500万元),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新增部分的]OON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新增部分的100%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政策法规参考》 2005年13期
出版日期 200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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