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立法与辩论主义——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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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本质的理论概括,它落实到具体的证据制度上。一方面要求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严格限制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另一方面就是要确立自认制度。作为民事审判改革的重大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上述两个方面均体现了辩论主义的要求,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但其中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未来的民事证据立法中,为体现辩论主义的要求,对其进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 杨瑞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4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