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辨析——重在从“罪刑法定”视角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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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害取而代之,并且它们只有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才能叫刑法法益侵害.这样规定,不仅剔除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宏观、模糊的、甚至易受主观价值取向改变的犯罪定义标准,而且有利于刑事司法操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