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划拨用地 显化土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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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划拨用地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第一次提及与划拨有关的文件当是1958年出台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文件规定,用地单位在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等资金后,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拨土地。1982年国家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划拨土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土地》 2006年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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