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房地产市场立法应当引入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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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听证制度肇始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其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虽然确立了该制度,但这与真正意义上的立法听证相去甚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民主进程的推进,立法听证制度的价值日益昭显.从地方立法来看,它是保证立法质量和加强法制宣传的重要手段;于房地产立法而言,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立法价值的综合性就成为其法理基础.地方房地产市场立法听证制度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依据、法律适用、主体范围和听证程序四个方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2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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