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证员的专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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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员在为他人提供公证服务时,应尽职业上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专家责任。公证员的专家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执业过错的判断应以一个具有通常专业技能的公证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所应具有的专业技能和注意程度来衡量。公证员的专家责任既包括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也包括对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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