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耶林在1861年发现了缔约上过失这一理论以来,缔约上过失在德国判例的推动下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缔约上过失法典化之前,判例对缔约上过失理论一直存在着偏爱的倾向,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它避开了雇主援引《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对其营业辅助人所造成损害的免责问题,开辟了一条运用《民法典》第278条的路径。因为依据第278条的规定,雇主对其辅助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必须承担责任,而绝无免责的可能性。与此相对应,代理人或者辅助人自己通常仅对其侵权行为负其责任。
出版日期
200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