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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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当承担主导责任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确立了国家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即由国家和企业保障公民的生活需求,个人不承担社会保障责任。这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从主观上看,新中国建立的是劳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政权,这个政权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应当对劳动人民的基本生活承担保障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东方》 2006年8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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