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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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赋予符合一定条件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通过公证,债权人的债权无须经司法机关的裁判即进入执行程序得到实现,既避免了社会诉讼资源的浪费,又提供了当事人各方所寻求的法律安全与和谐。因其便捷、经济的优点,强制执行公证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首选。但与此同时,该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社会所需的态势也逐渐显现。如何对其进行改进与完善,实现其立法目的进而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思索的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司法》 2006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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