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新仲裁法(2006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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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577条适用范围1.如仲裁地位于奥地利境内,则本编规定应适用。2.如仲裁地不在奥地利境内,或尚未确定,第578、580、583、584、585、593(3)-(6)、602、612和614条也应适用。3.只要仲裁地尚未确定,则若一方当事人住所、居所或惯常居住地在奥地利境内,则就第三章规定的法院应处理事项,应由国内法院管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6年3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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