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权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以美、澳立法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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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权是权利人对水资源所享有的使用权的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具有特别物权的性质,因而,水权就应当具有可转让性。这一理论观点已经成为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水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水权制度的健全也应借鉴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 王赫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年2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