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光片的证据效力——叶某某伤害案及国家赔偿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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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案情摘要2001年8月29日凌晨,叶某某在广州市某推拿按摩中心与该中心负责人何某某发生争执并斗殴,何某某的母亲莫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叶某某打伤,后叶某某和何某某均被带至派出所。莫某某被送往广州某医院诊治,该医院为莫某某拍摄了X光片,诊断莫某某左腕舟骨骨折,并用石膏绷带固定患肢。当日,公安局根据体表检验和医院的病历资料作出法医学鉴定,认为“莫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并据此于次日对叶某某实施拘留,同年9月30日改取保候审。2001年12月3日,检察院指控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12月13日,法院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奠某某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期间,伤者莫某某在广州另一家医院再次进行X光片检查,确诊莫某某左腕诸骨未见骨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公安科技》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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