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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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之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书面审理主义,不仅缺乏外在权力监督机制,也不能满足死刑案件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程序正义要求。基于程序参与性理论与检察监督原则,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具备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之标准,具有充分正当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检察机关应协调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监督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角色定位,设置相对应的法律监督机构,充分实现自身职能,遏止司法腐败,实现死刑复核之应有功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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