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ADR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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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ADR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以附设在法院的调解和仲裁为基本类型,是国家司法行为与当事人舍意行为的有机结合。2004年9月1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初步形成了我国司法ADR制度的雏形。文章分析了与我国司法ADR制度构建相关的协助调解人制度、独立调解人制度、和解协调人制度和协议确认制度。并指出司法ADR制度中的一些操作性较强的环节还有待于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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