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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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颁布实施,具有商标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成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之一。由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依法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单一认定制转为多元化审查。在当前的形势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律师》 2007年2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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