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出口许可证管理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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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下发《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文件,决定从2007年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产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文件还规定,凡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钢材的企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