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或空间:论社区矫正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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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制度有国家主导和社区自治两种模式。目前我国选择的是单纯转换行刑空间的国家机关主导模式,这造成了执行主体在法律规范上的矛盾,进而影响到了社区矫正的实施及效果。应当建立发挥社区自治为主的社区矫正模式.在统一立法的基础上,加强作为执行主体的社区建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3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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