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民宅基地房屋可作经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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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陈学军宣布上海市将推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10项措施,其中包括,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与该经营场所相适应的经营活动,经当地房地产资源部门批准,可以作为经营场地予以工商登记注册。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共产党员》 2007年08S期
出版日期 2007年11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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