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现状及对策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依据。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一直未涉及县区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原则和标准。廊坊市辖区内只有三河市和永清县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其他县(市、区)只成立采购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既是管理者又是执行者,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对各县采购工作调研,笔者认为廊坊市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共支出与采购》 2007年9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