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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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第482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