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我国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所引发问题的反垄断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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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本身就兼具促进版权正版化和带来竞争风险的双重效应。可以说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是一份音乐作品版权人和数字音乐服务商签订的一份协议,属于市场交易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具备苛责的原罪。《反垄断法》在规制其可能产生的竞争风险时,应当考量互联网外部性,平台竞争等多方面因素对具体要素判断时的特殊性,比如滥用知识产权,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纵向非价格限制等。并且如果根据现有的规范分析时忽略这些因素,则会造成得出的结论过于片面或者不符合商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若采用《反垄断法》第55条和其他反垄断规范进行规制的话,则过于机械化。
出处 《科学与技术》 2021年23期
出版日期 2021年11月0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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