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平衡机制中的日本公开大公司董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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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有关部门目前正在起草《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显然.《条例》征求意见稿引入了美国委员会建制的董事会制度。但是.美国的这一制度是以分散的股东投资状况和发达证券制度为背景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董事会》 2007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7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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